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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

2008年11月09日 15:13  点击:[]

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,促进国际信息交流

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

行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(即Chinanet,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),是

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(以下简称电信总局)负责建设、运营和管理,

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,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

络。

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、信息服务中心。

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依法设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机关、团体;

(二)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

及相应的联网装备;

(三)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

(四)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;

(五)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,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

审核同意,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。办理接入手续时,接入单位应

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、应用范围、联网主机数量、域名地址及终

端用户数据等资料。接入运行后,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向电

信总局申报。

第六条 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用户)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

国际联网,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。

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。

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,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

用户的联网管理,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、安全可靠的服务。

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,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,

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。

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加强信息安全教育,严格执

行国家保密制度,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。

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,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

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;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、复制、制造和

传播危害国家安全、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;发现上述违法

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,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。

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,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

和网络安全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。

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

安全的监督检查,应予配合,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。

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,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,按

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。

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,未经批准,擅自

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,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;

情节严重的,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
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、第十一条规定的,由邮电部或邮电管

理局给予警告、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

的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提

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,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

罚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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